文章热度:22 发布时间 :2025-07-10 21:02:49
文章标题:上海讨债公司-上海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文章简介:上海追债公司-朋友间的一句“借我5万块周转”,银行里签订的厚厚贷款合同,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的建立。这种关系里,债权人和债务人并非简单的“给钱”与“还钱”,而是被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主体。厘清这些权责,既能避免纠纷,也能让借贷关系更稳固。 上海追债公司上海维基讨债公司合法专业正规团队.十多年讨帐经验,追讨效率快.企业欠款,个人欠款,工程欠款,拖欠货款等服务。 前文关键词:上海讨债公司 正文: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场双向约束的“信用契约”
朋友间的一句“借我5万块周转”,银行里签订的厚厚贷款合同,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的建立。这种关系里,债权人和债务人并非简单的“给钱”与“还钱”,而是被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主体。厘清这些权责,既能避免纠纷,也能让借贷关系更稳固。
一、债权人:“我把钱借出去,该享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的核心权利围绕“确保债权实现”展开,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最核心的“请求权”:到期有权要回钱
无论借条上有没有写还款日期,债权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还款。比如张女士借给同事10万元应急,没约定还款时间,半年后家里急需用钱,她可以书面通知同事“1个月内还清”——这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随时请求权”。
若约定了利息,债权人还有权按约定索要利息,但利息不能“离谱”: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2024年约为14.8%),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王大爷借给邻居30万元,约定月息3分(年利率36%),法院最终只支持了14.8%的合法利息。
(2)风险防控的“救济权”:对方不还能采取措施
债务人耍赖时,债权人有多种合法手段维权:
- 提前终止合同:若发现债务人偷偷转移财产(如卖房、买车),或明确说“不还钱了”,债权人可提前要求还款,无需等到约定日期。
- 处置担保物:借钱时对方用房产、车辆做抵押,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用拍卖款抵债(多退少补)。
- 代位追讨:若债务人欠着别人的钱却不催要,债权人可代替债务人去要钱。比如小李欠小张5万元,同时小王欠小李5万元到期未还,小张可直接起诉小王,要求他把钱还给自己。
(3)债权人的义务:给钱要“讲规矩”
权利和义务总是成对出现,债权人不能只享受权利:
- 按约定提供借款:答应借10万却只给5万,导致对方资金链断裂,债务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某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用于进货,银行只放了300万,导致公司违约,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违约金。
- 不得预先扣息:借10万却先扣1万利息,实际只给9万,法律上视为“借款金额9万”。这种“砍头息”不受保护,债务人只需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还款。
- 保守债务人隐私:不能泄露债务人的财务信息,更不能用公开“曝光隐私”的方式催债(如打印“欠债不还”的大字报贴在债务人小区),这可能构成侵权。
二、债务人:“我借了钱,该遵守什么,能主张什么?”
债务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约还钱”,但也并非只能被动还款,同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1)最基本的“获贷权”:有权拿到约定的钱
债权人答应借钱却反悔,债务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比如个体户老周为进货向朋友借款20万,双方签了协议,老周因此退掉了成本更高的供应商,结果朋友临时变卦不借了,老周可起诉要求赔偿因进货延误造成的损失。
拿到的钱必须符合约定:借的是现金却给了一堆滞销货物,债务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按约定提供资金。
(2)还款的“自主权”:可以提前还,也能协商还
- 提前还款:除非约定“提前还需付违约金”,否则债务人可随时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时间计算。小陈借了10万,约定借1年,6个月就有了钱,他提前还款时,只需付6个月的利息。
- 协商展期:暂时还不上钱,可主动和债权人协商延期,双方达成一致后,原还款计划失效。但不能“偷偷逾期”,否则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如支付罚息、违约金)。
(3)债务人的义务:诚信履行是底线
- 按时足额还款:这是最核心的义务,哪怕只差100元,也算违约。某白领借了5万元,最后一期少还500元,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他除了还500元,还要支付诉讼费和逾期利息。
- 配合债权人监督:若借款时约定“债权人可监督资金用途”(如用于经营),债务人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如拿去炒股),否则债权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 如实告知财务状况:借款后财务状况恶化(如失业、重病),应及时告知债权人,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错过止损时机。
三、权责对等:借贷关系的“平衡术”
借贷关系的本质是“信用交换”,任何一方违反权责,都会打破平衡:债权人不按约定给钱,债务人可索赔;债务人耍赖不还钱,债权人可追讨。
浙江的一起案例很典型:李先生借给王某100万,约定用于开厂,却发现王某拿去赌博,李先生立即起诉要求提前还款,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后来王某确实无力偿还,主动提供了自己的房产信息,双方协商拍卖还款,避免了矛盾升级。
无论是朋友间的小额借贷,还是银行的大额贷款,记住:债权人的权利是“保护自己的钱”,债务人的权利是“拿到该得的钱”,而双方共同的义务是“讲诚信、守约定”——这才是借贷关系能长久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