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热度:24 发布时间 :2025-07-21 00:10:24
文章标题:上海讨债公司-上海借条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作为债权凭证? 文章简介:上海清债公司-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清债公司上海维基讨债公司合法专业正规团队.十多年讨帐经验,追讨效率快.企业欠款,个人欠款,工程欠款,拖欠货款等服务。 前文关键词:上海讨债公司 正文:借条在以下情况下不能作为债权凭证:
1. 借款用途不合法: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贩卖毒品等,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条无效。
2. 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中规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 借贷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款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5. 借条形式的分手费等: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借条无效。
6. 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7. 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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